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绍兴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绍兴市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指在绍兴市红十字会设立的各类捐赠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助于实现市红十字会人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同捐赠方(执行方)共同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立和执行
第五条 项目设立应签订项目协议书,由市红十字会党组(执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指定赈济救护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检查等执行,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指定办公室财务人员做好财务指导。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依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编制,细化各项费用,标明每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和具体金额,合理申报。
第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进入规定的捐赠账户,各项目设立单独财务科目,单独核算,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等情况,需市红十字会书面审批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必要时市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组织内部或外部审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报告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要素,规范、准确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该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图片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财务票据、项目报告、采购合同等,将其作为项目档案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