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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绍兴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买卖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采购合同管理等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以及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各处室申报采购项目的预算及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需求。

    (二)按要求组织采购实施及验收。

    (三)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四)保管采购工作报告及所有采购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的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二)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三章  采购分类

      第五条 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其中,购买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行为,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属于非政府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

    第七条  采购实施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八条 各部室(中心)根据财政规定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各处室编制的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预算批复后,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室(中心)分别根据批复结果,拟订采购计划。

    第五章  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 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处部室(中心)经办人将采购申请提交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申报预算执行建议书,经市财政局审批,下发预算执行确认书。

    第十二条 预算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各部室(中心)经办人提交采购需求,由部室(中心)负责人审核,按支出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预算外的采购项目,需先取得预算调整或调剂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申请。

    第六章  采购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审批下发的预算执行确认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其他零星采购,适用单位非政府采购。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到货之后,由采购部室(中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重点关注货物的质量、数量、参数、型号是否同合同描述的一致。

    第十七条 采购部室(中心)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出具相关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完毕,所采购物品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将采购的物品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非一次性消耗的货物,由责任部室(中心)做好领用登记记录备查。

    第八章  采购付款

    第十九条 由采购经办人填写原始凭证粘贴单申请采购付款,列明申请的金额、购买物品及用途、收款人及其账户信息,后附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经财务审核,报部室(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