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

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修订《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红十字会文件
 
 
浙红〔2019〕16号
  

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修订《浙江省红十字会
救灾救助款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红十字会对《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红十字会
                         2019年3月21日
 
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各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救灾救助款物规范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接受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款物包括救灾救助资金和救灾救助物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上级红十字会拨付、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物资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上级红十字会拨付和专项采购等。
第三条  救灾救助款物的管理和监督,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责任传导、失职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救灾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拨救灾救助款物实行全程跟踪、动态监管、检查督促。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社会捐赠资金应当纳入捐赠账户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划拨用于救灾救助的资金,按照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应当建立完善物资台账,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确保账物相符。建有备灾救灾仓库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物资全部纳入备灾救灾仓库管理,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救灾救助款物应当按照指定的性质、用途、时限和程序使用。
社会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上级红十字会拨付和政府划拨的款物,应当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八条  救灾救助款物用于直接发放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规范流程,严格审核,并做好信息公示。发放工作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完善签收登记手续。
第九条  救灾救助资金用于物资采购时,应根据捐赠者意愿和救灾救助工作的需求,制定物资采购分配使用计划。物资的采购一般应在三家以上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或依据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采购的物资应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十条  救灾救助资金用于公益项目时,应根据项目方案和预算书,签订项目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资金拨付方式。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原则上分批拨付使用,首批资金一般不高于总额的50%,待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完整提交后拨付剩余资金或按项目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捐赠款物开展救灾救助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救灾救助工作完成后捐赠款物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办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救灾救助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上级红十字会拨付和政府划拨款物有剩余的,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救灾救助款物使用的痕迹管理,每个环节保留相应的资料和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救灾救助工作完成后,所有资料统一归档,妥善管理。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上级红十字会、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救助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在接受、分配、使用救灾救助款物过程中,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的救灾救助款物,严格按要求执行,执行完毕后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定期组织对下拨救灾救助款物的专项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救助回访制度。通过电话询问、上门走访等形式,对受助对象进行跟踪回访。一般性的救灾救助活动,应于款物发放完成2个月内组织回访,回访比例不低于10%;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公益救助项目,每半年组织一次回访,回访比例不低于5%。
回访以受益地红十字会为主实施,可邀请有关监督机构(人员)开展。回访情况登记存档,回访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方或上级红十字会反馈和报告。上级红十字会对下拨的救灾救助款物使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访。
省红十字会对下拨省内的救灾救助款物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询问、上门走访、工作调研、实地检查监督等方式,抽查方法包括抽检原始档案、询问受助对象和家人、查看工作记录和凭证等。抽访情况要填写《抽访单》,并登记存档。
省红十字会拨往外省的救灾救助款物使用情况,则委托当地省级红十字会进行抽访,并商请将《抽访单》寄送至我省红十字会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公开制度。及时委托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规范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捐赠信息反馈,救灾救助工作完成后,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救灾救助款物;各级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捐赠款物;不得违反物资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救灾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情况纳入设区市红十字会年度重点工作报告事项、省级红十字工作示范县(市、区)考核评估等内容。如有违反规定的, 取消两年内申报总会及省红十字会有关公益项目的资格,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年的评先推优等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于支援和帮扶外省的救灾救助款物,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抽访单》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监督管理办法》(浙红〔2017〕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救灾救助款物使用情况抽访单
 
项目名称
 
回访时间
 
回访人员
 
记录人员
 
回访对象
 
联系方式
 
访
 
 
 
 
                                                                                                             回访人(签名):
 
 
抄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