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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修订《浙江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红十字会文件

 
 
浙红〔2019〕17号
 
 
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修订《浙江省
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省红十字会对《浙江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红十字会
                                                                                     2019年3月21日
 
浙江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2019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切实提升灾害及突发事件应对和救援保障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中红字〔2011〕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下称救援队)是指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组建,或与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合作,冠名红十字的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
被中国红十字总会确定的国家级救援队的管理同时试用《中国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根据地域和自然灾害特点,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志愿服务、管理规范,训练有素、一专多能”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立足实战,突出重点,优势互补,统筹建设我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
救援队以自我管理为主,各级红十字会做好救援队的引导协调、业务指导、任务指派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组建救援队要符合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红十字救援队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直接组建的救援队,按照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救援队主要职责:
(一)承担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派遣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协助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灾害应对工作的常态救援机制;
(三)开展社会性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宣传普及和相关咨询;
(四)开展应急救援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
(五)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申请冠名的救援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一年以上;
(二)热心支持和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认同红十字理念,自觉遵守红十字会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志愿参加红十字救援工作;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拥有办公、训练场地和必备的基础性专业救援装备器材,整体救援实力较强;
(四)有一定的应急救援实战经历。
符合以上条件的应急救援队志愿者组织可向属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申请冠名。经属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资格认证,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后予以冠名,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属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予救援队队旗、队牌、队标、队服等。冠名在协议期内有效,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续签合作协议。
申请冠名省级救援队的,一般应在市或县级红十字会冠名2年以上;经属地设区市红十字会推荐,省红十字会考核后,符合标准和实际需要的,予以冠名。
第七条  救援队管理坚持“主体担责、属地管理、分级指导、志愿服务”原则。救援队是开展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和完善救援队章程和相关制度,规范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平时保持原有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属地红十字会日常管理和任务指派,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和任务指派。
省级救援队由省红十字会与属地红十字会共同建设和管理。上级红十字会负责救援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属地红十字会具体承担救援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救援队实行评审认证制度。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属地冠名红十字救援队评审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救援队予以清退。省级救援队的评审认定工作由省红十字会与属地红十字会共同开展。评审认证标准参照总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救援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协议:
(一)不履行合作协议的;
(二)救援队的行为给红十字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三)救援队自行解散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章  队员管理
第十条  救援队队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热爱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奉献精神,取得相应的救援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援等工作。
救援队队长应当是救援队中的先进分子,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  救援队队员必须是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注册登记的红十字志愿者,其中一线队员应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会员。队员的招募、选拔和管理等按照救援队章程和相关制度实施。属地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援队队员数据库。
第十二条  救援队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援队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救援队章程;
(三)掌握红十字基本知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四)积极参加红十字会、救援队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训练、演练和救援等活动;
(五)维护红十字会和救援队的声誉,不得以红十字会和救援队名义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三条  救援队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救援队章程所赋予的权利;
(二)执行任务的知情权;
(三)参与红十字会和救援队组织的应急救护培训、救援专业培训和专业应急演练;
(四)对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议;
(五)退出救援队的自由。
第十四条 救援队负责制定队员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由救援队自行组织开展。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和培训演练相结合,包括个人身心基本情况、参与救援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情况等。对长期不能履行义务的队员,经核准予以清退。考核情况报属地红十字会备案。省级救援队队员的考核情况同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四章  名称与标志管理
第十五条  救援队的名称应当科学规范、直观明了。救援队名称按当地行政区域命名。救援队规范名称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名称+红十字通用名称+专业类别+救援队。例:**县红十字水上应急救援队。
第十六条  救援队在执行红十字会下达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应当使用红十字会统一名称、队旗、队服及其标志。
第十七条  救援队要依法依规正确、规范使用冠名名称和红十字标志。未经红十字会同意,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救援队队旗、队标等标志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和广告。救援队队员除执行应急救援和保障任务、开展培训演练和红十字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外,不得着队服出入相关公共场所。
 
第五章  培训演练与救援管理
第十八条  属地红十字会与救援队共同制定救援队救援应急预案和培训演练计划,按照灾害应急预案和当地灾害发生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的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红十字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救援队骨干业务培训班,适时组织全省性综合演练;设区市红十字会和有条件的县级红十字会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或救援演练。
第二十条  队员参加中国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及属地红十字会组织的培训、演练,其成绩均纳入救援队队员考核评价范围。
第二十一条  救援队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以红十字救援队的名义参加救援行动时,应事先取得属地红十字会的同意。
上级红十字会下达的救援任务或受援地红十字会发函请求支援,按照就近支援的原则,由救援队所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发函派遣,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受援地红十字会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救援队在救援期间,应与当地红十字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协调,接受当地红十字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三条  救援队执行灾害救援任务的基本程序:
(一)队伍派遣: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救援队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到达指定集结区域,并做好应急救援预案。
(二)制定方案:救援队到达任务现场后,及时与当地红十字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明确救援任务,组织灾情评估,制定救援方案。
(三)实施救援:救援队在确保队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服从统一指挥、实施科学救援的要求,明确负责人和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救援任务,及时处置和反馈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后勤保障:救援队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救援后勤保障和通讯联络等工作。
(五)救援总结:救援队根据当地救援指挥部和红十字会要求,决定救援任务是否终止。救援任务结束后,认真撰写救援工作总结,收集文字影像资料,配合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救援队救援期间的财务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支持保障与装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救援队工作需要,积极争取政府、企业、社会的支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救援队建设所需的资金和装备,促进救援队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  救援队要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分资金来源渠道、分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管理,每年出具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借用救援队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救援队执行红十字会下达的救援任务时,红十字会应根据自身实际,为救援队提供必要的保障服务。
第二十九条  救援队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主办单位应当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有关险种。
第三十条  救援队应按照救援任务和训练要求,合理购置救援装备器材,制订和完善装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购置的装备器材应列入救援队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台帐,明确责任,统一管理,定期做好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盘点清查、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国家规定须持证操作的设备、器材,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救援队装备器材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由省红十字会、属地红十字会、救援队共同承担。省级红十字会支持的装备器材的处置、报废,由当地红十字会审核后,报省红十字会审批。
国家级救援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支持资金采购的装备器材,要遵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红十字会采购的装备器材,纳入负责采购的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资金下拨到救援队,由救援队负责采购的装备器材,纳入救援队固定资产管理;提供支持资金的红十字会或救援队所在地红十字会,应当与救援队签订相应的资产管理协议,加强对救援队装备器材使用管理的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支持的资金原则上划拨至属地红十字会帐户,属地红十字会应设立救援队建设专项资金科目,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购买的装备器材,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标注捐赠者名称。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红十字应急救援行动、培训演练和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救援队和队员,红十字会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积极推荐其参加各地各类评先评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应急救援行动、培训演练和重大活动中,如救援队及其队员有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红十字会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止冠名,通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组织。3年内该救援队不得加入红十字救援队序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浙红〔2017〕34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