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浙红〔2012〕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称“募捐箱”)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举办公益活动,或定向募捐时,也可设置募捐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不允许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负责募捐箱管理工作,加强管理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募捐箱的设置
第四条 凡支持红十字事业,遵守本办法,要求设置募捐箱的单位,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与申请设置单位签订募捐箱管理协议,明确募捐箱的设置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双方的管理职责等。
第六条 募捐箱箱体上应明确标识红十字标志,标注红十字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
募捐箱的制作应做到外型直观、美观,材质经久耐用,结构牢固,尺寸大小与设置场所相匹配。
第七条 募捐箱应当放置在醒目、方便、安全的位置。
第八条 募捐箱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三章 募捐箱的管理
第九条 由红十字会和设置单位共同设置的募捐箱,应依照相关协议共同管理。
第十条 设置单位和红十字会,如一方提出终止募捐箱管理协议,提出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对募捐箱的募捐款进行清点,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募捐款,并收回募捐箱。
第十一条 募捐箱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定期对设置的募捐箱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及时给予修理或更换。
第十二条 设置单位应切实加强募捐箱的安保工作。如发生募捐箱丢失或钱款被盗,设置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通报红十字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第四章 募捐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募捐箱募捐款使用、管理报告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募捐箱募捐款清点工作制度。根据有关约定,定期或择期对募捐款进行清点。清点募捐款时,应有红十字会与设置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且其中一名须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募捐款清点后应有清点记录和两名以上经手人签字。
第十五条 募捐箱募捐款应纳入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募捐款用于红十字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募捐箱内捐款的数额,以存入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专户时,金融机构确认的数额为准。
募捐箱内的外币捐款,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募捐箱募捐款后,应当向设置单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捐赠人通过募捐箱进行捐赠,在其捐赠行为由设置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红十字会应当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