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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红〔20124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下称“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是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需资金的必要补充。人道救助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加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的基础设施、基本装备和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省红十字会指导服务全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全省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项目库。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和财政资金的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实施项目。

第四条  对省红十字会确定并委托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实施的人道救助项目,由省财政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条  人道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浙江省红十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节俭必需、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省红十字会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和博爱家园建设等人道领域重点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备灾救灾项目主要支持:

(一)救灾物资的采购与储存。以应对省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省本级救助1500人规模的灾民为目标,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采购并储存帐篷、被褥和家庭包等备灾救灾物资。安排必要的应急备用资金,用于紧急采购粮、油、方便面、矿泉水等灾民所需的基本生活用品。

若当年应急备用资金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可用于补充当年省红十字会组织的“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

(二)区域性备灾救灾物资库建设。根据浙江省红十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全省集中建设若干个省级区域性备灾救灾物资库,建设标准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规定执行。区域性备灾救灾物资库的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力量自行解决,对符合省规划、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由省财政以“以奖代补”方式从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省级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建设。根据浙江省红十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逐步建立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应急救援体系,省红十字会与有关地方合作共建省红十字会水(海)上救援队、省红十字会心理干预应急救援队等救援组织。救援队主要依靠当地专业机构和社会民间力量,以志愿工作者为主体进行组建,日常运行经费主要依靠当地力量自行解决。对冠名省红十字会、承担全省任务的应急救援队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用于购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和队员的培训与演练,省财政以“以奖代补”方式从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应急救护培训项目主要支持:

(一)全省救护师资的培、复训。

(二)省级救护员培、复训及救护知识普及教育。

(三)省级救护培训基地建设、教学能力建设及教仪、办公设备配置。

第十条  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项目主要支持:

(一)举办造血干细胞捐献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二)在全省11个设区市分别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站。

(三)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人道慰问。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人道救助。

第十一条  人体器官捐献项目主要支持:

(一)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补助。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红〔201219号)规定,对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费用实行财政补助。对省以下(宁波市除外)地方发生的丧葬补助费,省财政分类分档给予适当补助;对省本级发生的丧葬补助费,由省财政按标准补助。

(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宣传动员、会议培训、制度标准的制定及添置必须的办公设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  博爱家园建设项目主要支持:

在全省确定若干个县(市、区),开展红十字博爱家园试点工作。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项目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力量自行解决。省红十字会通过统一申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争取经费支持。省财政从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中以“以奖代补”方式对试点县(市、区)安排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由于人道救助工作的不确定性和项目实施的不平衡性,省红十字会可以在核定的年度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机动经费。机动经费严格控制在当年度人道救助专项资金总额的5%以内。机动经费一般用于当年实施的项目,使用前需按程序报经财政厅审核同意。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科学合理的人道救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配安排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人道救助专项资金纳入省红十字会年度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程序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  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和审定的范围安排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人道救助工作无关的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人道救助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安排使用完毕,确实不能完成的,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财政部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年度绩效评审。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及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