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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项目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项目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浙红〔2014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增强人道救助实力,鼓励和褒奖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是为实施人道救助项目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人道救助项目是指由浙江省红十字会组织实施,具有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救助对象、实施规范及三年以上实施周期的项目。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对实施省本级人道救助项目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二章    

 

第五条  表彰奖项设“组织奖”和“贡献奖”。

“组织奖”分设“优秀组织奖”和“组织奖”。

第六条  奖项名称由“人道救助项目名称”+“奖项名称”构成。

第七条  表彰奖励标准   

(一)“优秀组织奖”:表彰奖励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

(二)“组织奖”:表彰奖励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效果良好的单位;  

(三)“贡献奖”:表彰奖励为项目捐赠款物或协助募集款物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项目实施作出特别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二)通过红十字会网站、报纸等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对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三)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有关评先评优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表彰奖励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实施周期完毕后择期开展。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十条  表彰奖励程序:

(一)项目实施有关单位申报;

(二)省红十字会项目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红十字会执委会审核确定,并予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择期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受表彰奖励资格;已经进行表彰奖励的,由审核机关撤销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参与表彰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违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