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
(浙红〔201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增强红十字救灾、救助、救援实力,表彰奖励为红十字事业作出贡献的捐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用于赈灾、济贫、救助等红十字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者的表彰奖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协助开展表彰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表彰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重特大灾难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标准
第六条 表彰奖项设“红十字功勋奖金奖”、“红十字功勋奖银奖”、“红十字功勋奖铜奖”。
第七条 表彰标准
(一)“红十字功勋奖金奖” 奖励一年内累计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00万元以上的个人。
(二)“红十字功勋奖银奖” 奖励一年内累计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红十字功勋奖铜奖” 奖励一年内累计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0万元以上的个人。
第三章 捐赠者的奖励
第八条 向红十字会捐赠并符合“红十字功勋奖金奖”、“红十字功勋奖银奖”、“红十字功勋奖铜奖”表彰标准的单位、个人,将给予以下奖励:
(一)颁发证书及“红十字功勋奖”金奖、银奖、铜奖奖章;
(二)举行捐赠仪式,在新闻媒体播发消息,在红十字会网站、报纸上张榜鸣谢;
(三)参加由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表彰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表彰向红十字会捐赠并符合“红十字功勋奖金奖”、“红十字功勋奖银奖”、“红十字功勋奖铜奖”表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表彰程序:
(一)根据谁接受捐赠谁审核的原则,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对拟表彰对象的资料收集、统计、审核、上报。
(二)省红十字会负责对表彰对象的统一审批。
(三)拟表彰奖励名单确定前,应予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择期进行表彰。
(四)每年的4月1日为上一年度表彰对象申报截止日。
第五章 表彰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表彰奖励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奖项,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参与表彰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法违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的财产,主要指资金、有价证券、物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广告服务等。
第十四条 捐赠数额的计算:
(一)对于签署捐赠协议,一次认捐、分期到帐的捐赠者,在捐赠协议签定生效后,按当年实际到帐的捐赠总额进行计算。
(二)外汇(币)捐赠,按收汇当天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捐赠有价证券、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的,其价值比照受赠时市场价格计算,必要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捐赠资金外的其他财产,以人民币价格的50%计算;对有特殊约定的,从捐赠协议之约定。
(四)除特别规定外,捐赠款物数额均以实际到帐为准。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各级红十字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发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1月1日发布的《浙江省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