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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红总字〔20084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对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的管理,保障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切实保护捐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今法》、《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悠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别重大灾害是指灾害严重程度达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一级响应指标,且灾害破坏范围广,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巨大,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极其严重,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国家高度重视的灾害事件,以及由总会认定的其他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 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各部门依据应急预案所赋职责迅速到位,在第一时间向灾区提供救助,同时迅速组织灾情考察,对灾情和灾区需求进行评估,为制定和实施进一步灾害救助计划提供依据。

    第四条 总会根据灾情适时发出国内呼吁和国际呼吁,开通 24 小时捐赠热线,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工作,确保捐赠款物接收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统计及时。成立特别重大灾害期间紧急物资采购机构和监督机构,做好物资采购准备和款物使用的监督。同时积极动员、组织并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第五条 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在特别重大灾害期间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全部用于灾害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包括救灾物资的采购、运输和分发,志愿者招募与服务,派遣救灾工作组及红十字紧急救援队(含医疗队、救护服务队、心理救援队等),受灾群众的临时性安置,重建永久性住房、学校、卫生院(站)、防灾备灾设施、开展孤残救助及其他与救灾工作直接相关的项目支持费等必要支出.严禁将捐赠款以转入红十字基金等名义扣留、挪用或用作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不按比例提取项目支持费,根据尽量节俭的原则依照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列支。列支范围包括:救灾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考察评估、监督检查、宣传表彰、通讯、交通、办公耗材、必要的设备购置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与救灾工作无关的办公经费。

    第七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对使用捐款数额大、影响大的支出,由指挥部讨论决定.捐赠资金的开支标准有政策法规依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八条 特别重大灾害期间,鉴于受灾省(区、市)红十字会人力、精力所限,为加快捐赠资金使用效率,在征得受灾省(区、市)红十字会同意后,总会及具有对口支援任务的省级红十字会可以直接与受灾省(区、市)的地市级红十字会对接,直接将捐赠资金汇往对口的地市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尊重捐赠者意愿并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或受益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改变捐赠用途,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 对于有明确指定用途,但目前暂无法实施、需进一步协商的捐赠资金,应在捐赠函中约定,待捐赠方、执行方、受益方签订具体协议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非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由赈济部门依据灾区需求等制定使用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物资采购计划,报经指挥部同意后执行。财务部门根据已完善的审批手续及时划拨捐赠资金,救助物资采购机构依据采购计划执行采购任务。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它相关的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着“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就近采购”的原则,严格采购规程,严肃采购纪律,确保采购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在灾害发生后的特别紧急阶段,涉及灾区紧急救助、医疗、防疫、安置等方面的紧急物资采购,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可先采购,再公示。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在特别紧急阶段,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可以特事特办,经指挥部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在发放群众急需物资时,如难以做到每位领取人签字,则其发放情况登记表至少应包含物资来源、发放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受益人数等基本信息,并至少有两名发放人员签宇。

    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灾害期间,红十字会可以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也可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参与政府统一规划的灾区过渡性和永久性建设项目.参与政府统一规划的项目,应当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建设项目应标有明显的红十字会名称和标识,便于国内外有关部门、杜会各界及捐赠人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灾害期间,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新闻发布口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募捐救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对外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红十字会的影响。对于社会媒体的负面消息或报道,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回应.对于不实报道或谣言,要及时予以澄清,对于恶意低毁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红十字报、总会公众网以及其它相关公众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主动公开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的来源、种类、数额和去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捐赠人反馈,提高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捐赠款物的发放,除特别紧急阶段外,都要坚持调查摸底,张榜公示。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问题,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跟踪审计,确保捐赠款物按照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部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捐赠款物,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德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特别重大灾害期间的灾害救助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