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
(红办字〔2007〕67号)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募捐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国内外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资金、实物等财产,用于赈灾、济贫、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广告服务等。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表彰、奖励规范。个人捐赠劳务的表彰、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捐赠者有权指定捐赠用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应当向捐赠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捐赠财务,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标准:
(一)三年内捐赠财产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特级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举行“捐赠仪式”,并邀请国内主流媒体播发或刊发消息;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项目(活动)的管理和运作;个人捐赠者三年内捐赠财产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慈善家”荣誉
称号。
(二)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不足5000 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举行“捐赠仪式”,并邀请国内主流媒体播发或刊发消息;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项目(活动)的管理和运作;个人捐赠者捐赠现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 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慈善家”荣誉称号。
(三)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举行“捐赠仪式”,并邀请国内主流媒体播发或刊发消息;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参与项目(活动)的管理和运作。
(四)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博爱牌匾;争取国内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在“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通过《中国红十字报》予以宣传;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活动的冠名权。
(五)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授予“中国红十字荣誉会员奖章”;在“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通过《中国红十字报》予以宣传。
(六)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 万元以下不足10 万元的,颁发“中国红十字会感谢状(或感谢信)”。
第六条 捐赠数额的计算:
(一)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二)以外汇(币)捐赠的价格,按收汇当天汇率兑换为人民币;捐赠有价证券、不动产和财产性权利的,其价格比照受赠时国内市场价格折算,必要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捐赠动产和广告服务的,表彰标准以人民币价格的50%确定,但救灾急需且可以长期保存的动产,表彰标准按照捐赠协议另行商定。若动产有政府定价,以政府定价为准,没有政府定价,则比照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折算。
第七条 事业发展部负责捐赠者的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本办法,报请会领导批准后,给予捐赠者表彰、奖励。
第八条 接收捐赠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捐赠者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致信感谢。捐赠者凭捐赠收据,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此前的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