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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为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会于2020年2月设立“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项目,目前结余资金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红十字事业发展”项目使用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要求的相关工作,如“三救三献”等。而“三救”中包含救灾救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项目亦属于救灾救援类,经研究决定将12元结余资金合并至“红十字事业发展”项目。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月14日至3月21日。在公示期内,对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等方式,向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及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联系电话:0575-85089001

电子邮箱:hszh85080565@163.com

通讯地址:绍兴市曲屯路368号楼410

 

 

绍兴市红十字会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