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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捐赠税费减免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捐款捐物,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要贡献。为鼓励捐赠,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月6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5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宣布疫情防控捐赠税费减免的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这对广大捐赠者无疑是一大利好!
防疫捐赠税费如何减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企业和个人用于疫情的捐赠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与普通捐赠的减免有什么区别?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既然平时的捐赠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那么疫情防控捐赠的这一优惠政策由什么不同呢?对比一下可以发现,最大的不同在于可以“全额扣除”。
 
一般捐赠的税前扣除额主要有以下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日常捐赠每年税前扣除比例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和新冠肺炎防疫捐赠全额扣除相比,优惠的力度之大可见一斑。
 
据民政部的数据,截至4月23日,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约419.94亿元;捐赠物资约10.94亿件。
 
根据新冠肺炎防疫捐赠的优惠政策,这意味着超过500亿元的税费减免!而且还会继续增加。
 
为什么延期?
 
这一政策延期执行至12月31日,意味着到今年年底之前,为疫情防控进行的捐赠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
 
一方面,虽然,我们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控制疫情,但疫情尚未结束。疫情防控依然需要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今年已过去近5个月,下一阶段要毫不放松常态化疫情防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3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69例(其中重症病例2例)。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4360人。新增无症状感染者4例(均为境外输入)。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326例(境外输入43例)。
 
离全面清零还有一段路要走,与此同时,境外疫情依然严重。
 
一方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风险挑战前所未有。为了应对挑战,需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疫情防控捐赠税费减免的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的政策只是《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中的一部分,同样延期的还有《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等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