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发布目的
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施行日期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公告》内容
一、《公告》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进口免税物资、捐赠人和受赠人的范围。
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注: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捐赠人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注:进口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该《公告》内提到的物资。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注意:《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点击阅读原文获取),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