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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发布目的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施行日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告》内容

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个人和企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注: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