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宗旨:为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和生命关爱领域的特色作用,增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家庭的帮扶力度,提高治疗的依从性、改善家庭困境,绍兴市红十字会在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预防艾滋 关爱生命”红丝带救助项目。
二、救助对象:
1、市疾控中心登记在册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
2、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孤儿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以上二类救助对象均要求为在越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三、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
出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不良反应或机会性感染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经专家评定,可以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的费用,应先在上述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剩余费用根据医院实际发票进行报销,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0元。因募集资金有限,如所需医疗救助资金超过募集资金,则按相应比例报销。
2、生活救助
(1)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2)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救助;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救助;
(3)60岁以上老年人群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双阳”家庭(夫妻双方均感染艾滋病)根据生活困难情况(患者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困难证明),及救助金结余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原则上生活救助与医疗救助比例为1:1,市疾控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四、救助程序:
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项目实施单位。请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直接向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申请表,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通过市疾控中心(越城区疾控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申请书、本人(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需提供暂住证),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院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发票需写明用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副反应处置报销,并经医院经管医师签字认可。),申请生活救助的需提供《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
对提出申请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由市疾控中心(越城区疾控中心)艾滋病随访管理人员结合常规定期随访,了解其真实的生活困难程度和经济收入状况、药物副反应和机会性感染就医诊治情况,作出初步审核后,报市疾控中心(越城区疾控中心)分管领导审核。
3、审批
市疾控中心(越城区疾控中心)审核通过的救助对象,统一报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4、发放
(1)医疗救助:艾滋病感染者/病人于每年1月份提出申请,结算上一年度医疗救助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申请副反应、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的,经流程审核通过后,按实际费用或相应比例发放。
(2)生活救助:艾滋病感染者/病人于每年1月份提出申请,经流程审核通过后,按照年度结算原则,由市疾控中心于当年3月底前发放。
(3)原则上救助金需由救助对象亲自领取,若委托他人领取者,需有救助对象授权同意书。
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 88137290,88137355
绍兴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