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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组织捐献工作规程

        为规范本省遗体、组织捐献工作,根据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遗体、组织捐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红〔2016〕12号)要求,制定《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适用范围与机构职责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红十字会以及与省红十字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所开展的遗体、组织捐献工作。
(一)浙江省红十字会:承担遗体、组织捐献工作的日常管理;制订本省遗体、组织捐献工作流程及相关工作制度;负责本省遗体、组织捐献工作的宣传动员;负责对遗体、组织捐献登记和接受单位的管理;对从事遗体、组织捐献工作的人员开展相关培训;负责信息的统计管理;组织开展对遗体、组织捐献者的缅怀、纪念等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在遗体、组织捐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遗体、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与登记工作,落实省红十字会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负责信息统计上报;发展并管理遗体、组织捐献志愿者及其组织;开展对遗体捐献登记者生前的关爱、身后的缅怀纪念等活动。
(三)与省红十字会签订遗体、组织接受协议的有关单位:接受遗体、组织捐献报名登记;根据浙红〔2016〕12号文件要求开展遗体、组织接受工作;严格遵守遗体、组织接受工作流程,制订遗体、组织接受使用、目标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人员队伍和设施建设,规范捐献接受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捐献接受服务质量;落实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并保证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
二、捐献报名登记工作流程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与省红十字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要本着“鼓励捐献、方便群众、简化手续、规范操作”的原则,接受遗体、组织捐献报名登记工作。
(一)有捐献意愿的公民,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就近的登记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携带委托书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登记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省红十字会制定的遗体、组织捐献须知,向志愿捐献者详细介绍遗体、组织捐献的有关事项,发放《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志愿书》(以下称《志愿书》)(附件1),指导按要求填写,在登记机构处盖章;同时,向志愿捐献者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卡卡号填写在《志愿书》卡号一栏中。
志愿捐献者也可通过各级红十字会网站下载《志愿书》,通过传真、邮寄、现场递交等方式递交志愿书。对于年老、行动不便者,各登记单位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可提供上门服务。
(二)《志愿书》的登记单位保存联原件由登记单位保存,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浙江省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三)对登记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同时登记遗体、组织捐献的,志愿捐献者只要在《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报名登记表》其他项中填入遗体、组织即可,无需再填写《志愿书》。
(四)志愿捐献者可通过电话或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变更登记内容或撤销捐献意愿。对登记者通过电话变更或撤销捐献意愿的,工作人员要填写《遗体(组织)捐献登记变更记录单》(附件2),及时给予变更。
三、捐献接受工作流程
(一)各级红十字会接到遗体、组织捐献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接受单位做好接受工作。眼组织捐献的信息转介,根据捐献者所在的县(区、市)、设区市、省三级范围逐级转介;如本设区市无眼组织接受单位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接受的,报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进行信息转介;接受单位发现、动员的眼组织捐献,该接受单位优先接受。遗体捐献的信息转介,主要依据志愿者和(或)其近亲属的捐献意向联系遗体捐献接受单位;无特殊意向的,根据设区市、省二级范围进行信息转介;在本《规程》下发前,志愿捐献者已在相关医学院校登记的,志愿捐献者逝世后,该院校优先接受遗体。
接受单位工作人员接到捐献信息后,应及时联系捐献执行人及患者所在医院,对是否适合捐献遗体、组织作出初步评估,并告知捐献执行人以下事宜:
1.办理捐献者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居民死亡证明》。
2.准备捐献者及执行人或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捐献组织的还需提供免疫学检查报告单(乙/丙型病毒性肝炎、HIV、梅毒)及医学诊断报告单等。
3.眼组织捐献一般要求志愿捐献者逝世后6小时内(冬天可以延长至12小时)实现捐献,其遗体可以冷藏但不可以冷冻;遗体捐献一般要求志愿捐献者逝世后24小时内(冬天可以48小时内)实现捐献,冷冻情况下时间可延长。
接受单位直接接到捐献信息的,应及时告知捐献所在地红十字会。对不适合捐献的,应及时告知捐献执行人及捐献地红十字会。
(二)接受单位根据要求及时开展捐献接受工作。捐献接受时,接受单位工作人员需身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携带相应的接受设备,核实志愿捐献者和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收集身份证明,并签署《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附件3)后进行捐献接受。捐献者生前未登记过《志愿书》的,捐献知情同意采取近亲属一致同意的原则,接受单位应指导近亲属填写《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附件4)(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收集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填写《交接单》。《交接单》原件由接受单位留存归档。
(三)接受单位工作人员在捐献过程中需注重人文关怀,在接受遗体(组织)前举行适当的默哀仪式;接受单位获取眼组织后,负责获取的医生应做好符合医学伦理要求的遗体处置,恢复捐献者遗容遗貌。
(四)在遗体捐献同时捐献组织的,由捐献地红十字会协调相关事宜。
(五)捐献完成后,捐献地红十字会应向捐献者近亲属或执行人颁发捐献证书。
(六)捐献遗体的,遗体进入防腐程序后,接受单位不再安排家属瞻仰遗容。如捐献者生前或执行人提出要领取骨灰的,接受单位一般应在3年内火化(具体时间可以由接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同执行人协商),并及时通知执行人凭捐献者证书及执行人身份证领取骨灰。捐献者生前或执行人表示不领取骨灰的,接受单位在遗体进行火化前应向执行人再次确认,执行人以邮寄、传真《捐献者骨灰处置意愿书》(附件8)等方式书面确认是否领取捐献者骨灰。火化前,接受单位应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的处理。
四、捐献档案资料管理
(一)各单位应做好志愿捐献者及捐献者的信息保护工作,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严防志愿捐献者个人信息泄露;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二)志愿捐献者撤销捐献登记或因故死亡后未实现捐献的,原件留存单位应对档案进行归档,不得损毁原始资料;志愿捐献者死亡后实现捐献的,接受单位负责建立捐献者档案,《志愿书》应归档至捐献档案。
(三)眼组织捐献档案要求保留以下材料:
1.《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志愿书》或《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
2.《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交接单》;
3.生前登记过遗体、组织捐献的,需收集捐献者及执行人身份证明;生前未登记遗体、组织捐献的,收集捐献者与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4.死亡证明复印件;
5.死亡记录或就诊记录复印件;
6.捐献者检验单复印件;
7.眼组织检测与评估表(附件5);
8.浙江省捐献眼组织使用信息登记表(附件6);
(四)遗体捐献档案要求保留以下资料:
1.《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志愿书》或《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
2.《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交接单》;
3.生前登记过遗体、组织捐献的,需收集捐献者及执行人身份证明;生前未登记遗体、组织捐献的,收集捐献者与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4.死亡证明复印件;
5.捐献遗体处置情况登记表(附件7);
6.捐献者骨灰处置意向书(附件8);
7.骨灰处置单(附件9);
8.火化证明复印件。
捐献地红十字会存档需保存前述档案中1-4项的复印件。
五、编号规则
志愿捐献者的卡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1-4位数字为登记地行政区划代码,第5-12位数为序号。成功实施捐献的,由捐献地设区市红十字会进行统一编号,编号由字母Y和10位数字组成。第1-4位数字为省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6位为年份,第7-10位为捐献者序号。如某位2016年在杭州实现的捐献者编号为Y3301160001。在省级医疗机构过世并实现捐献的,由捐献者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红十字会编号。

附件:1.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志愿书
2.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登记变更记录单
3.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交接单
4.浙江省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
5.眼组织检测与评估表
6.浙江省捐献眼组织使用信息登记表
7.浙江省捐献遗体处置情况登记表
8.浙江省遗体捐献者骨灰处置意向书
9.骨灰处置单
10.浙江省首批遗体(组织)捐献接受单位及联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