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省(区、市)和部分地(市)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
一、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及相关部委共同组建,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负责制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政策及重大工作事项;监督、指导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及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协调相关国家部委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日常执行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全国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负责组织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指导参与捐献器官的获取及分配工作;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基金;建立激励和救助机制,对困难捐献者家属实施人道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负责协调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
(三)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拟订全国人体器官捐献技术应用规范;负责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等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进行监督指导等。
(四)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协调、指导、实施人体器官获取工作;负责对人体器官获取专家开展技术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负责依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人道救助实施办法。日常执行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器官捐献宣传推动工作;负责招募并管理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辖区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负责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负责组织省级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参与器官获取分配工作,对器官获取分配过程进行监督见证;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基金;依据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救助实施办法,对困难捐献者家属进行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负责协调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等。
(三)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负责为本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协助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协调捐献器官的分配与共享;对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
(四)省级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负责对潜在捐献者是否适合捐献做出最终评估;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工作有关人员的理论、标准和技术培训;对潜在捐献者救治医院有关医务人员评估、供体维护等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
(五)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协调、指导、实施所在省(区、市)的人体器官获取等工作;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器官获取方面的技术培训。
三、省级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市级以下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移植定点医院应设立本院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及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对潜在捐献者进行捐献评估及实施器官获取工作;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器官捐献信息员,及时发现潜在捐献者并上报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