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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依据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

第二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由财务人员按照“量力而行、厉行节约,保障重点、控制一般,硬化约束、提升绩效,规范透明、信息公开”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上报财政。
第五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主要指本级财政拨款预算,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支出指用于专门用途的业务经费。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条 财务人员按规定编制决算,经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并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和证明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除工资、社保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十条 票据报销一般程序和权限:办公室经费开支,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由同科室人员作证明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赈济科经费开支,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由分管领导作证明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两人以上签字,需附清单或相关依据的票据需连同清单依据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经费支付应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除小额零星开支、讲课费以外,应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支票、印鉴管理
(一)单位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签发。支票签发时,出纳人员需核对好相关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
(二)单位支票印鉴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支票签发时,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章,支票方为有效。
(三)签发现金支票应遵守现金结算管理规定,严禁用现金支票支付现金结算范围外的应付款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可依照《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虞政办发〔2014〕27号)执行。
(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依照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执行。
(三)固定资产需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经费支出分类规定

第十五条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包括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开支差旅费,严格根据《上虞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虞政办发〔2016〕20号)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务出差,须提前填写“上虞区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经单位领导同意。
(三)会议或培训出差须附相关文件通知作为报销依据,外出考察学习须附单位出具的函作为报销依据。
(四)报销差旅费,应填制《出差旅费报销单》,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各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一)坚持“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原则,对无公函或其他相关文件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公务接待需由经办人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接待。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住宿依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对方单位自行解决,接待就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公务用车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议费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租用费、会议资料印刷费、会议用品购置费、会议住宿和用餐等支出。
(一)会议费的开支,严格执行《上虞区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二)大型会议应事先根据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会议场所实行政府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第十九条 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
(一)培训费的开支,严格执行《上虞区行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虞政办发〔2014〕181号)。
(二)救护培训讲课费按区红十字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师资管理工作的通知》(虞红十字[2016]20号)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费用
(一)固定资产购置,如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审批手续,并按审批方式进行采购,购置验收后。
(二)印刷实行政府采购协议采购,按协议供货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单位实际,暂不设独立的财务科室。财务人员配备出纳、会计各一名。财务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主要工作: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编制预算和决算;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及时支付、结算各项支出;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及时将各类会计档案分类装订,立卷归档;完成财政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财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法规,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等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