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加强对红十字爱心人士、困难家庭的关爱,规范红十字会慰问帮扶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主要指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和践行“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利用红十字组织平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参与红十字会开展的“三救”、“三献”、志愿服务等工作,以及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并作出重要贡 献的爱心人士及家庭;同时对部分零星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家庭实施临时性帮扶。
二、实施原则:总体按照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慰问救助;所需资金在年度财政专项或捐赠账户中列支。
三、实施办法:
(一)对红十字“三献”人士采取即时慰问、后续慰问和必要时慰问相结合。
1、即时慰问:为捐献当时的慰问。
(1)对器官捐献者家庭的爱心慰问: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区辖区内的器官捐献者慰问金为10000元,同时根据家庭情况增加慰问金,父母健在且已超过60周岁的老人,慰问2000元/人,未成年人子女慰问3000元/人,同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物品。慰问对象均为捐献者直系亲属。
(2)对角膜捐献者家庭的爱心慰问:采取属地慰问原则,对区本级执行的捐献者开展慰问,慰问金为10000元,同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物品。慰问对象为捐献者直系亲属。
(3)对遗体捐献者家庭的爱心慰问:采取属地慰问原则,对区本级执行的捐献者开展慰问,慰问金为5000元,同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物品。慰问对象为捐献者直系亲属。
(4)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爱心慰问:对区本级捐献者爱心慰问10000元,同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物品。慰问对象为捐献者本人。
2、后续慰问:在捐献后连续三年的慰问,对区本级执行且居住地在本区的捐献者家庭进行慰问。
(1)器官、遗体、角膜等捐献:在捐献后连续三个清明节进行慰问缅怀,标准为1000元/人,同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物品。慰问对象为捐献者直系亲属。
(2)造血干细胞捐献:在捐献后连续三个春节进行上门慰问,标准为1000元/人,同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物品。慰问对象为捐献者本人。
3、必要时慰问:
(1)捐献者家庭遇特殊困难(因病、因灾、因祸、因残)需要救助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提交会班子讨论决定。
(2)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三年连续慰问后可根据情况纳入每年的博爱送万家活动。
特别说明:(1)器官、遗体(角膜)同时捐献的,慰问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2)本实施细则的即时慰问标准与《绍兴市上虞区生命关爱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虞红十字〔2016〕26号)的慰问褒奖标准不得叠加,即:在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生命关爱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虞红十字〔2016〕26号)的慰问褒奖标准的基础上,仅补充增加“对器官捐献者的父母健在且已超过60周岁的老人和未成年人子女的慰问”,以推动全社会的器官捐献工作。(3)对器官捐献者的父母健在且已超过60周岁的老人和未成年人子女的慰问资金从捐赠账户中列支。
(二)对红十字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爱心人士慰问。主动参与红十字会开展的“三救”、“三献”、志愿服务等工作,以及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爱心人士,慰问标准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在春节前、重阳节等重要节日或特殊情况时实施。上述爱心人士及家庭成员若遇特殊情况(因病、因灾、因祸、因残等)需要慰问帮扶的,一般不超过3000元,同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物品,情况特殊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提交执委会讨论决定。
(三)部分零星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家庭的临时性救助。对来信、来电、来访的零星困难家庭,或因突发性因病、因灾、因祸、因残需要救助的家庭,经向所在地村、居(社区)、街道核实后属实的,由相关科室提出救助方案,会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救助。
(四)以上慰问均由相关科室提出,分管领导审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执委会主任直接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三献慰问等时效性较强的,可先按政策执行再行班子会议通报。慰问救助须遵守红十字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报销程序,定期接受审计监督。
四、其它
本细则经绍兴市上虞区红十字会执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绍兴市上虞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