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

市“两办”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日前,绍兴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08]9号),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关心、支持红十字会工作,进一步推动红十字事业全面发展。

  《通知》指出,红十字会作为人道主义救助团体,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主义领域工作的助手,肩负着救灾备灾、卫生救护培训、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建设、宣传动员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开展、对外交流等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方面,要建立长效的红十字募捐机制。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通知》强调,要支持红十字会做好救灾备灾和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发挥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救助体系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公安、交通、铁路、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检验检疫,并减免有关费用。红十字会用于人道主义救灾救助的车辆,可免缴过路过桥费。市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帮助红十字会建立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基地。公安、交通、电力、建筑、矿山、旅游等所涉单位和部门,要适时开展现场卫生救护培训。到2009年,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以及运输、矿山开发、地质、建筑、电力等高危行业的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和技能普及率要到80%以上;其他行业的普及率逐年提高。

  《通知》明确规定,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在2008年8月底前全面理顺管理体制。理顺后,县(市、区)红十字会由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联系,列入当地群团机关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通知》要求,加强对红十字会干部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精通业务、廉洁公正、善做群众工作的红十字会干部队伍。要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努力把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